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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性能计算基金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国科学研究、工程计算的实验环境和数字计算能力,加速高性能计算在我国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特设立国家高性能计算基金,成立国家高性能计算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国家高性能计算基金是为了促进国产高性能计算机的应用,在“九五”期间设立的支持曙光1000系列高性能计算机计算应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国家高性能计算基金由国家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共同筹措。

第四条 国家高性能计算基金资助范围包括在曙光1000系列高性能计算机上的上机费用和直接相关的业务费用。

第五条 国家高性能计算基金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进行管理,上述四个部门的经费定于每年7月底前一次性拨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第六条 国家高性能计算基金的资助工作,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与政策,并与有关科技、经济计划工作相协调。

第七条 国家高性能计算基金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科学、尊重知识的方针, 实行公平、公正、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高性能计算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国家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等部门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确定经费使用原则,审定资助项目计划,检查监督基金实施情况及决定其他有关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执行办公室。
(1)评审办公室挂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具体负责基金项目的评审管理和资助经费的总体管理。
(2)执行办公室挂靠国家智能计算机研究开发中心,负责组织国家智能计算机研究开发中心及各有关国家高性能计算中心共同实施资助项目。


第二章 申请办法


第九条 申请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学风端正;
2、在中国境内的科研、设计部门、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工作;
3、申请者必须是相关研究项目或任务的主持人;
4、申请手续齐全,所需资料齐备。

第十条 国家高性能计算基金的申请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综合计划局高技术办公室统一受理,受理时间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同步。

第十一条 申请者必须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国家高性能计算基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六份),并附相关研究项目(任务)的背景材料(包括项目的立项情况,研究内容、目标与方案,进展情况等)(一式一份)作为评审依据,报所在单位审查、批准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受理期间内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高技术办公室。

第十二条《申请书》可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高技术办公室或国家科委高技术司信息处、中国科学院基础局综合处、国家教委科技司基础研究高技术处等单位索取。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十三条 国家高性能计算基金资助项目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评审遴选。

第十四条 国家高性能计算基金项目的评审按初审、专家评审组评审、国家高性能计算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请项目的初审工作,申请者不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申请经费过多本基金无力支持者不予资助。

第十六条 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评审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项目的计算内容、意义和必要性等进行具体评议并提出资助意见。

第十七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提出资助项目、资助金额的计划,报国家高性能计算基金管理委员会,经审批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办公室与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高性能计算基金获资助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两周内与申请上机的计算中心联系,共同确定具体用机计划,并签订用机合同(一式三份)。各计算中心将用机合同汇总后上报高性能计算基金执行办公室。

第十九条 各高性能计算中心负责组织高性能计算机相关的技术培训。凡未经过高性能计算机技术培训的获资助者,需参加有关技术培训后再安排用机。

第二十条 计算完成三个月内,获资助者需撰写《国家高性能计算基金总结报告》,并附相关研究项目或任务成果材料,上报高性能计算基金执行办公室汇总。执行办公室每年与评审办公室进行一次财务决算,每半年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者应在资助期内完成计算任务。凡在规定期限内不按计划用机者,执行办公室将在规定用机时间结束三个月后,取消其用机资格,并提交评审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执行办公室可从国家高性能计算基金中提取5%作为组织实施费,用于项目评审、项目执行及其它管理活动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高性能计算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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